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條例》,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全縣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切實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圍繞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民主監督,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全縣政務環境,推動縣域經濟不斷發展和社會事業全面進步。
第三條 基本原則。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必須堅持依法公開、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真實公正、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辦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依法管理;
(三)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遏制消極腐敗現象;
(四)進一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五)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為衡量工作好壞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推行政務公開制度。
第二章 公開的形式
第六條 行政權力和辦事信息公開應采用符合該行政權力和辦理事項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二)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條 公開的時間應與內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對穩定性或經常性的行政權力,應長期公開;凡階段性或臨時性的,應隨時公開。
第八條 不能公開或暫時不能公開的行政權力,要逐項列出目錄,提出理由和依據,報上一級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批準后備案。各鄉鎮和有關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和變更公開范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審核
第九條 成立桓仁滿族自治縣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任副組長,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政府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政府辦副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同時,各鄉鎮、各部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 縣級信息公開事項由縣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交組長或副組長審核。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一般性信息公開事項由本單位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核,涉及全縣的信息公開事項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其他單位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四章 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級公開主體在政務和辦事公開方面存在的問題,可向本級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局舉報。
第十二條 公開主體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信息公開工作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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