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政策問答
第一部分: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一、什么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指按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施的,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并退出勞動崗位后,由國家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影響參保人員退休養老金多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繳費額的多少;2、繳費年限的長短;3、退休時省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4、個人帳戶基金運營收益率。
三、用人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哪些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應當為所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應參保人員不僅包括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職工,也包括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職工(即臨時工);不僅包括城鎮職工,也包括農民工。也就是說,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所有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只為一部分職工辦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符合政策規定嗎?
不符合,是違法的。因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盡的義務,享有社會保險是每個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規定。另外,依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五、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怎么辦?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改按個體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待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怎樣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1、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再就業的,須持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參保證明,到社保局辦理統籌范圍內轉移手續,并隨新單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2、參保人員到外省(市)工作的,可持到新單位參保的證明或用工手續,到市社保中心辦理暫停繳費手續;需轉移養老保險基金的,到市社保中心賬戶管理部辦理。
七、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在解除勞動關系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如何補繳欠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養老保險費應繳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當月,如有欠費,應于解除勞動關系前在原單位一次性補齊;現已按個體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的,如需補繳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返回原單位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
八、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條件及待遇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均可按個休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參保。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九、按個體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人員,繳費滿15年后可否停止繳費?不滿15年怎么辦?
1、正常情況下,繳費應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即退休的當月。繳納養老保險費金額越多、時間越長,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相對越高。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后,個人確無能力繳費,可暫停繳費,不需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如不繼續繳費,不享受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參保者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部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
1、未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2、與轉診治療內容不相符的醫療費用;
3、違法犯罪、酗酒、打架、交通肇事、自殺自殘及因醫療差錯、事故發生的費用;
4、工傷、生育醫療費用;
5、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6、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各種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基本政策
1、在本市范圍內經多方會診不能確診的疑難重癥病人。
2、在本市范圍內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無法治療的疾病。
3、符合上述條件的醫保患者在市縣有轉診權醫院轉診。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1、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辦理退休后可以停止繳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若參保人實際繳費未滿規定年限,但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實際繳費已滿規定年限,但未達到退休年齡,仍須繼續繳費直至滿足上述條件,方可停止繳費。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辦理退休后,在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之和達到男30年、女25年,且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停止繳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需繼續繳費,直至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方可停止繳費。
四、參保人員在欠繳醫療保險費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受何影響?
參保人員發生欠費的,欠費不超過一年的,繳費后次日生效,欠費超過一年的,繳費三個月后生效。
五、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到企、事業單位就業,基本醫療保險怎樣接續?
參保人員重新到企、事業單位就業,應首先變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然后隨就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靈活就業醫療保險隨之終止,存折中的余額可以個人取回。
六、參保人因戶口遷移、死亡等原因如何辦理退保?
因戶口遷移、死亡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應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在退保的次月停止繳費。死亡人員應先結清醫療費,然后再做退保。
第三部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
1、城鎮大中小學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新農合覆蓋的農村中小學在校學生。
2、具有我縣城鎮戶口、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城鎮居民。18周歲以下人員帶一張一寸照片和戶口本原件。18周歲以上人員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3、具有我縣城鎮戶口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未就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現未就業人員。
4、0—3月新生兒參保(新生兒住院藥費給予報銷)。3—6月新生兒參保(交費后第二天生效)。
二、繳費期限有何規定?
參保居民應一次性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服刑期間不允許參保、補費。每年10——12月份,繳納下一年度城居醫療保險,首次參保和欠費補繳的醫療保險三個月以后生效。
三、哪些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情形之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
2、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3、與轉診治療內容不相符;
4、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
5、打架斗毆、醉酒、吸毒以及其他因本人違法犯罪所致傷病;
6、交通肇事、意外傷害(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除外),醫療事故等有明確賠償責任者;
7、流產、計劃生育;
8、其他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
第四部分:工傷保險
一、工傷醫療待遇的支付范圍
1、工傷醫療費;2、工傷康復治療費;3、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二、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所在用人單位如何進行工傷事故申報?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應于24小時內最遲不超過72小時向社保局工傷部申報(節假日順延),申報電話:48823378,并填報《本溪市企業事故傷害申報表》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后一式二份,上報社保經辦部門并到勞動局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
未按規定時限申報工傷事故的,報告前的工傷醫療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職工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職工工亡、視同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發放。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欠繳期間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善后處理結束之日止,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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